婚姻家庭
无效婚姻生育的子女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吗
无效婚姻生育的子女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不知道怎么理解: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一是配偶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父母已经不在那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就是所在的单位或者所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还是说就直接认定成年子女为监护人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ueer1……(广西-河池)
提问时间:2011-10-02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