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对房产补偿安置的选择权
被拆迁人对房产补偿安置的选择权 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力。而芜湖市弋江区政府拆迁我们这块中下发了一封信,明确规定住宅户可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而我们门面房必须货币补偿,使我们丧失了法律赋予我们的选择权,据该区“重点办”负责人介绍,他们依据的是芜湖市政府第20号令执行的,门面房只能货币补偿,而被拆迁地段周边已建门面已卖到22000元-26000元每平方之间,若按“一封信”中的补偿标准,最多只有7000元每平方,这不是拿老百姓开玩笑吗。请问:市政府20号令中相关条款是否违反了上述法规,是否有权剥夺合法公民应有的权力。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ang55……(安徽-芜湖)
提问时间:2009-09-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