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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前3天通知不续签的补偿问题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前3天通知不续签的补偿问题 1、是不是应该按照劳动法第47条,给N=1的劳动补偿,我入职为2009年8月31日,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9月30日,是不是应该给我3.5月的薪酬工资作为补偿?
2、公司薪酬待遇为月工资+季度奖+年终奖,加班没有加班费,其中季度奖明确说明为月工资的15%,年终奖为月工资的35%,补偿中计算月工资是不是应该按比例加上季度奖和年终奖?
3、用人单位没有提前1各月通知不续签合同,而是提前3天通知,是否有依据争取除N+1之外的补偿?
4、可否争取加班费补偿?
5、用人单位为大型国企在天津的分公司。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nwwp37(天津)
提问时间:2011-09-2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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