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发布问题
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
全部咨询
其他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人民政府义务,具有确认物权的效力。未经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人民政府义务,具有确认物权的效力。未经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人民政府义务,具有确认物权的效力。未经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苏-泰州)
提问时间:2016-03-07 19:43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周六八律师
2016-03-07 19:47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追问:
书上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仅为确权登记,既非物权生效要件也非对抗要件,换言之,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已设立,未经登记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了。这种说法对吗?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1985年县人民政府所发给农民土地承包证现在因土地证上登记的地块发生权属纠纷,政府能否可以直接撤销该
1个回复
针对杨勇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争议一案解析
1个回复
针对杨勇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争议一案评析
1个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归哪里管辖??
1个回复
请求对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政府,西蔡塘村委会,强迫村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并请
1个回复
你好,我想问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情。我手里有9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0个回复
您好!村民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公正,具有法律效力吗?
7个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没妻子的名,
0个回复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