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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登记行为违法

如何理解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登记行为违法 1998年当时办理土地建设用地使用登记的时候,第三人村里乡镇统一办理的,现在原告 告被告县政府 登记程序不当,中级法院判决被告县政府土地登记行为违法。当时1987年的情况是,原告申请地基建房,花钱平整了地基,然后原告全家户口迁移到了宁波,并在宁波买了房子买了宅基地,并同意让第三人在其申请的地基上建造房子,并让第三人支付了当时原告付出的平整地基的费用。1998年,涉案土地乡镇统一申请 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由当地国土局颁布。直到2012年,地基所在乡镇响应国家号召,全部乡镇土地房子拆除,第三人在涉案土地上建造的房子得到了相应赔偿。问题有:1、现中级法院判处的县政府土地登记行为违法,如何理解?是否可以理解为第三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无效?2、第三人在涉案土地上建造的房子得到了相应赔偿,现原告也要求获得赔偿,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建造的房子赔偿算谁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ang77(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6-03-0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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