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重疾保险合同拒赔问题
重疾保险合同拒赔问题 重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例如:保险合同“健康信息告知”里有“你是否曾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XX疾病/症状确实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存在,但保险销售人只是一般性询问,也未强调该部分对于赔付审核的关键性。因此确实存在投保人因过失未完全如实告知的情况。但根据保险法十六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作为投保人认为:第一,XX疾病/症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当然,保险公司一定会持相反的论点。第二,XX疾病/症状对于重疾的发生并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仅存在统计学上的相关性。当然,保险公司肯定也会有自己的一套说辞。投保人个人与保险公司相比,属于弱势群体。因此,上述两处争论点,应由谁,依据什么标准来裁断?是否必须由法院来认定?在网上查询类似案例,能搜索到法院支持投保人利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判决,此类案例能否提升本次纠纷投保人的胜率?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oInsu……(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6-02-29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