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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医疗和社会保险金交纳问题

医疗和社会保险金交纳问题 我本来在单位卫生所工作,2005年因单位房子拆迁,所长退休,我和另一个职工向单位询问我们的工作怎么安排?单位就把以前卫生所的营业执照给我们,(注:营业执照是个体的营利性质的)让我们自己自谋出路,当时并未说明医疗和社会保险金因该由谁来支付(个人承担和单位承担部分),也没有任何书面合约,我和另一个职工就自己经营诊所,于2007年12月30日,我们和单位的合同到期,单位要我们要不结束诊所回厂上班,要就不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补偿解除),我们就结束了诊所,写了书面申请同意回厂上班,并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是,单位并没有安排我们工作,一直没通知我们回单位上班,无奈,我们只有在外打工维持生活至今.2009年9月22日,单位通知我们要我们把从2005年到现在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每人共计人民币2万多元交还给单位,请问,我有权不支付这笔费用吗?
    另外我还想请问,2007年12月30日我们和单位的合同到期后,单位没让我们继续签合同,也没安排我们的工作,是不是合同就会自动终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ongw……(云南-红河)
提问时间:2009-09-2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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