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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申请人:
刘敏春;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73-02-04;民族:汉族;籍贯:东北;工作单位:国家一级音乐学会会员,自由撰稿人;家庭住址:伊宁市西环路一巷89号;联系电话:8134848。
被控告人:
翟东伯,男,汉,年龄40岁左右,个体户,电话:不知,住址:察县果尔敏西街107号。翟双林,男汉,年龄40岁左右,个体户,电话:不知,住址:察县果尔敏西街107号。
申请人因刘敏春诉翟东伯、翟双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1)伊州民三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申请人现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分院院长提出再审申请。
本案于2011-8-17日在伊犁州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主审法官:黄险锋;审判员:赵冬狄;代理审判员:芦梦璇
事实及理由
在2002年9月及2003年5月,双方签定了二次售房协议,经公证的合同与补充协议。申请人认为被控告人,诈骗的取得了79.3平方米土地。事实是这样的,在2002年的售房合同中详细的写明规划前面积加规划后面积,总共为168平方米,如果被上诉人就以这个面积办证建房,则没有异议。问题是2010年,在房产出售后八年,申请人得知,房产在二次出售后,面积变为226.3平方米,被上诉人翟东伯,翟双林无偿占有了上诉人刘敏春58.3平方米土地。事实是被控告人知道申请人不想出售房产,不知道另有土地,于是隐藏真实情况,利用补充合同骗取了79.3平方米的土地。
2003年四月底五月初,城建局办证员王永庆当着几十个人的面说:总共就20平方米,一规划就十平方都不到了,不能办证,国家会征用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隔了几天,申请人就将房产出售给被控告人。一年后,申请人发现扩建城西市场的土地并没有规划,曾控告城建局有渎职行为,伊犁州检察院曾发公函请察县检察院调查,察县检察院曾立案调查,调查过被控告人及许多人,现在还有案卷。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曾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没有调取证据。察县检察院及公安局先前都不同意查阅,经反复协商,2011-9-10,申请人亲自与律师一起去察县调证,在察县人民检察院调取2004年的案卷时,答复是找不到了。察县检察院立案监督科的孙文涛科长说,他还专门跟同事何学勇说过,要专门放,可能还要查,但他的同事病退了,联系不上了,档案也找不到了,但档案不会丢,可能放在那里了。2011-9-14,申请人与律师一起去察县公安局调取2010年的刑诉案卷时,答复是不能查阅,只有伊犁州人民法院才可以调(说明一下,我一直在联系调证,昨天才和局长谈好,与律师一起查阅)。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本案理应再审。
证人出庭质证时,合议庭只有一个法官赵冬狄,质证过程也存在问题,导致应该证明的一些问题没有证明,关健证人的证词不完整。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本案质证时的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当再审。
第五十二条 上诉人有二项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让上诉人只选择一项请求,进行诉讼,诉讼请求本身没有问题,但只能选择一个,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款,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本案有两个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合同是否有效根本没有辩论及质证,本案理应再审。在二审判决书中也写明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合同无效的证据及法律是充分且众多的。
本案铁证如山,怎么能在判决书中说,没有事实依据,于法无据,一审、二审的认定事实是完全错误的。
众所周知,原告是在无法办证的情况下,将不能确定大小,面积为十平方左右的土地出售给被告。在主合同中写明了面积,在补充合同中,因规划局不能确定准确的规划面积,所以没有写明,但就在21.5平方以内,这个面积为2002年修建城西市场己经规划的土地,在2002年己办理过规划证(将扩建城西市场的21.5平方米土地己经去掉)。2003年是因为莱市场不扩建才产生的土地,因为城建局又说要修转弯半径,面积还要变化,但不能确定大小,所以合同没法写明交易的真实面积,只能确定在十平方米左右。2003年多出来的58.3平方米土地为2002年整个土地的规划证面积发生了变化,当时申请人房屋己经出售,不可能知道2002年的规划证面积整个有错误。在售房过程中,申请人谈的就是十平方的价格,这是常理,众所周知还不够的话,2004年,因为控告建设局有赎职行为,察县检察院曾调查过相关人员,法院理应调取察县检察院2004年的案卷。
申请人认为被告利用合同漏洞骗取了后产生的土地,是诈骗行为。被控告人当庭陈述,说签定补充协议以前就知道79平方米,知道2002年的规划证全部有错误,怎么能不协商,不协商按常理就是诈骗。
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当庭陈述假话连篇(质证时提交的2003年十月(2003)察民初字第366号裁定书可以证明)。主要被告曾倒卖过假化肥,是职业骗子。公安局曾明确表示,只要被控告人提前知道就立案公诉,说明公安局是有证据的,可能与规划有关,所以只有法院才可以调取。
申请人是中国文学音乐学会会员,研究员(待办,伊犁晚报曾刊登),请院长给予重视。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分院院长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次审理。
附:证据及说明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分院
申请人:刘敏春
申请日期:2011-9-21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卫星脑控(湖南-张家界)
提问时间:2011-09-21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