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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是否合理

责任划分是否合理 甲方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八条“激动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
乙方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亿条规定,经我大队集体研究认定:
甲方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乙方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
乙方转弯撞的甲方 竟然甲方承担主要责任
请问这张判定书是否存在问题 
处理此事故的交警乃乙方当地交警大队 是否存在袒护现象

还请各位专家给予良好意见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895270……(湖北-襄阳)
提问时间:2011-09-20 11:2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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