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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股份公司的相关问题
关于成立股份公司的相关问题 重庆市地勘局川东南地质大队(以下简称川东南队)为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近期,川东南队拟成立“重庆地之源矿业有限公司”,号召全队员工出资入股。员工们热烈响应,仅一天,员工们出资1—3万元不等,就募集现金793万元。川东南队以“重庆地之源矿业有限公司”名义给各员工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重庆地之源矿业有限公司财务去用章”。一周之后,川东南队又给员工们发了一分“出资人协议书”,即以“地之源”及各员工募集资金向“贝斯特矿业有限公司”入股。协议要求各员以隐名股东身份签属协议,并规定隐名股东不得参与“贝斯特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担任显名股东的均是各实体的一把手,除各实体一把手外,无任何一名基层员工担任显名股东。员工们对此协议看法不一,多数认为带有强迫的意思,不愿签属。试问,如签属了此协议,有什么后遗症,如不签属此协议,又有何不妥?川东南队以这样的手段成立股份公司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sheng……(重庆)
提问时间:2011-09-20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