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关于成立股份公司的相关问题

关于成立股份公司的相关问题 重庆市地勘局川东南地质大队(以下简称川东南队)为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近期,川东南队拟成立“重庆地之源矿业有限公司”,号召全队员工出资入股。员工们热烈响应,仅一天,员工们出资1—3万元不等,就募集现金793万元。川东南队以“重庆地之源矿业有限公司”名义给各员工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重庆地之源矿业有限公司财务去用章”。一周之后,川东南队又给员工们发了一分“出资人协议书”,即以“地之源”及各员工募集资金向“贝斯特矿业有限公司”入股。协议要求各员以隐名股东身份签属协议,并规定隐名股东不得参与“贝斯特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担任显名股东的均是各实体的一把手,除各实体一把手外,无任何一名基层员工担任显名股东。员工们对此协议看法不一,多数认为带有强迫的意思,不愿签属。试问,如签属了此协议,有什么后遗症,如不签属此协议,又有何不妥?川东南队以这样的手段成立股份公司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sheng……(重庆)
提问时间:2011-09-20 08:5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