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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工龄多年后的矛盾
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工龄多年后的矛盾 我公司系集体企业。2004年相应号召进行企业改制,承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与相当一部分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结合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包括工龄、医疗补偿等。当时企业未购买失业保险。考虑到职工原有的养老保险是在省会城市购买的。所以企业当时并没用办理注销手续,而是保留企业名称和公章给这些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用。但这28%的养老保险全部由被买断的职工个人支付。一直支付到2011年1月份。现在原职工要求退还多交的8%,因为他们认为个人下岗自己缴纳的话只需缴纳20%,还要求享受失业待遇,请问一系列的要求可有法律条文职称,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一壶醉千年(安徽)
提问时间:2011-09-19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