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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条款如下:
1、乙方(我)工资标准为1200元;
2、若有加班费核算者,以上述工资标准(薪资袋上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具体薪资计算及管理方法依甲方(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是2014年签的,我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500,绩效奖金1400,其他津贴650。
问题:1、公司现在计算加班费是以基本工资1500做为基数,合同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有效?

目前网络上的说法多是: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首先遵循“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外还有一种说法是: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员工工资结构通常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计算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计算基数,也并没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到底哪种说法更可信,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kyb008……(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6-02-23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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