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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处理公事引起的人身伤害

处理公事引起的人身伤害 9月18日,当事人作为学校代表去医院处理一件学生打架的事件,学生一方住院,结果到了医院,住院学生的家长2、3人不由分说,又骂又打,出于本能,当事人当然采取正当防卫,于是双方发生厮打,当事人被脸部多处抓伤,但学生家长一方有一人在厢打过程中跪倒,正好碰到台阶上,后来检查,膝盖部骨折。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当事人付什么责任,该打官司,还是私下解决?学校应该负什么责任?医疗赔偿该怎么分配?因为双方是在厮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并且是对方先动手打骂,不巧的是对方骨折了,难道这样过错方就是当事人吗?如果在厮打中当事人受了较重的伤难道赔偿就要由对方付吗?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etson……(陕西-榆林)
提问时间:2009-09-2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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