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事引起的人身伤害
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伤害的,单位应承担责任,单位赔偿后,根据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予以追偿。本案中,受害人先动手,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事人代表学校处理公务时造成他人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学校可根据情况向当事人予以追偿。本案中,受害人先动手,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应由学校出面解决。
按各自的过错承担响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