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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人身伤害引起的再赔偿

人身伤害引起的再赔偿 本人于2005年6月1日因摩托车质量问题摔伤,进而导致股骨头坏死,有司法鉴定,鉴定说明部分说:1、我2005年6月1日受伤情况是事实;2、我的股骨头坏死是外伤性损伤,已经达到伤残评定标准,故予以伤残评定。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股骨头坏死,属于外伤性损伤,属六级伤残(中间有省略),另加上我的住院情况证明。提起诉讼后,这个情况应该怎么举证?应该是举证责任倒置吧,他们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责任?重要的是:我的举证有问题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sz308(山东-临沂)
提问时间:2011-04-29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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