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 家人聚餐,因小姨丈醉酒在酒店9楼客房休息,散席后,我小姨乘电梯到9楼遇见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强行抱住我小姨,我三姨一家听到呼救后赶到殴打对方,导致其中一名男子鼻梁断裂。后经派出所调解及双方同意签订调解书,说明我姨一家及造事男子各赔付15000给伤者,双方各拘留数日,并声明以往事件都不再追究责任。我方已付清15000赔款,造事男子未赔付。
后来伤者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去验伤,派出所再次拿一份伤害认定书给我表弟她们签字,我表弟她们不懂法律,以为已签订调解书,事情就告一段落了,所以又再次在伤害认定书上签字。
在此情况下,事情是不是变得对我方非常不利?我们该怎么做?后来签字的认定书可不可以反悔?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黑珍珠17(福建-漳州)
提问时间:2011-09-08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