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是否属于违约?
是否属于违约?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水、电、路通。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六十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九十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x 。
我想咨询一下,“商品房验收合格”指的是单一的哪个部门验收合格吗?“遭遇不可抗力”也包含水、电、路不通吗?(开发商说是因为业主没交齐身份证复印件导致延期),另外“最后交付期限”指的是什么时间?8月30日,还是7月31日?开发商是否应该按照合约中支付违约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lsf(河南-焦作)
提问时间:2011-09-06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