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政府不该撤消我们的土地使用证
政府不该撤消我们的土地使用证 泌阳县政府太不讲理了三番五次折腾我们。我2005年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证,2011年现又撤销。原因是一家国企欠银行货款,银行追款2005年经中级法院判决调解书,企业同意还款。当年经县政府县长及各级领导审批同意企业出让了土地并与我们签了土地转让协议,在合法程序下办了 过户手续。后又便卖了设备。之后还了银行本金又交了一部分养老保险金。在2009年中级法又下发了一裁定,称原贷款不成立撤销2005年下发的调解书。县国土局认为调解书撤销,卖地理由没有了,所以交易也应该撤销。我们认为交易是当事人本人正常的民事行为,致于交易的款项做什么与我们没有任何糸,与调解书没有直接关系。不能认一个人原来民事理由不成立就等于这个人以后的所有民行为都无效。卖出的土地给我们要那卖出的设备你还要找回来吗?设备化成铁水又做成其它产品了你还能还原回来吗?有这样的事吗?这样理由能成立吗?
政府与1011年1月25日给我们下发了(2010)3号文撤消我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我们于2011年4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于当月12日受理。在此期间县政府收到传票后于5月16日政府自己撤消了(2010)3号文。在5月18日政府又以同一事由下发了(2011)26号文撤消我土地使用证,我们不知道法院也不知道。6月15日中级法院下了判决书,判令政府决是定违法的,由于受理期间政府自己撤消了(2010)3号文,所以判决没有可撤的内容。就在我们收到判决书1个多月后国土局通知我们了(2011)26号文撤消我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我看了下发日期是5月18日在判决书下发之前也就是宋案件受理期间。政府这样做我该如何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万安(河南-驻马店)
提问时间:2011-09-04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