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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认定为玩忽职守?

是否能认定为玩忽职守? 一名税务人员,现任一征收管理股的股长,其辖区内一企业因其他案件,在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少提、少缴(该人是2010年10月左右调到该股人股长, 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也是一同调整进来的),因生病, 到2011年元月才基本正式上班,现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立案侦查,请问是否正确, 其是否构成玩忽职守?(企业所得税为年度税种,因由纳税人在次年5个月内自行汇算清缴,该企业当年报表显示亏损,但实际按照核定征收交纳了部分企业所得税,以前的认定方式属前任股长、管理员认定,目前该税款刚过汇算清缴期期3个月,审计报告认定该企业2010年度少提、少缴、企业所得税210余万元。
另:该单位在检察院调取帐薄期间曾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23跳的规定在6月2日将该单位作为税务评估单位上报,2011年6月14日主管局进行评估工作安排(有会议记录),6月27日税务评估人员(交叉评估,其他管理人员)对该单位进行过电话预约(有联系人员证明证言),但该单位答复:所有账本、资料在2011年6月13日被检察院调走(有调帐通知),所以评估工作暂停。是否能认定玩忽职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zdtr(湖北-孝感)
提问时间:2011-09-0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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