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标的物灭失 以及 原物的价值认定。
关于标的物灭失 以及 原物的价值认定。 我在2010年11月份购入一台iphone3G手机,委托快递公司邮寄,结果丢失,原价3000,快递公司只赔偿600,调解不成已起诉的当地法院,法院认为:只能调解不好宣判,因为赔偿肯定得赔偿,但是物的价值不好判定,不好判决,因为灭失了鉴定不了,发票价格为3000但是使用一个月之后价值就不知道了。 请问律师有没有办法证明原物的价值?? 鉴证不可能了 因为已经灭失了,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情况该如何折价??
如果调解 还是那600,如果我不同意 法院的意思就是驳回了。不知道法院是怕麻烦还是这事真的很复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layer……(山东-滨州)
提问时间:2011-08-30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