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民事赔偿?
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民事赔偿? 本人赵明旺,为天津市建材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名工人。2006年6月在生产工地拆卸升降机配件时在没有任何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高空坠落摔伤,经一年的救治仍落下终身残疾(而后被鉴定为工伤伤残六级,人身伤害四级,肢体残疾二级),妻子患有先天性小儿麻痹(肢体残疾四级),当时还有一个上大学的孩子。多次与单位协商经济补偿时,单位领导都拒绝接待,本人也曾多次就此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信访但未见成效,无奈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4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理由驳回原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本人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妥当,2013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3)津高民申字第1086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人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学术讨论,做到了有理有据。2014年10月2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津检民监(2014)39号民事抗诉,以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此案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而后高院在案件由该院审判监督庭的杨洪宇法官主审,在这次审判中本人向法庭提供了相关法院支持的案例(2013)豫法民提字第234号、(2014)曲中民终字第1241号案例及法律依据,然而法官仍未加以参考,同时对市检察院的抗诉依据也置之不理,做出了(2015)津高民提第000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tefan……(天津)
提问时间:2016-01-21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