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保管的专用于货款存储的卡里面的钱取出并挥霍是否犯罪?
你好,你朋友的妻子涉嫌盗窃罪。
公司是为了方便开展业务设立的私人账户,专门用于往来货款的存储,你朋友需要定期与公司结算。这表明你朋友只是名义持卡人,受公司委托保管该银行卡及存款,需要对公司履行返还义务。故不能因为你朋友占有银行卡本身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四)项“偷拿自己家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
你朋友的妻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侵犯了公司对货款的所有权,最终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她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