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补签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补签合法吗 我是2005年5月份进这公司的,到现在一直没和我签劳动合同。所有保险也没给我们交过,这样情况的人有10多个,我们多次提出过劳动合同和保险的事可一直没解决。现在电站卖给了另一家公司年底移交,现电站要求我们只补签2008年1月1号到2010年4月30 号的合同,其中有一部分人签了这样的合同,可我们还有一部分人不愿意签这份合同,原因是这公司从2006年 2007年到2008年这三年中一直拖欠有我们几个月的工资一直没发,找了很多次也没给个说法,还有我们已经在这工作5年多了一样保险也没给我们买,,假如我们签了这份合同所有赔偿都得不到了对吗?况且为何只补签2年的合同?假如补签了这份合同依新的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还能得到补偿吗?在有到了2010年4月30号合同到期,刚接手的这个公司可以按合同到期解佣人也是对的吗?在有就是我们工作了这么长时间公司也没和我们签劳动合同,我们应该是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现在补签这二年的合同我们是不是算二份合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雨夜玫瑰(四川-凉山)
提问时间:2009-09-07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