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动迁利益归属
动迁利益归属
                动迁利益归属 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土地证爷爷名字,但爷爷在90年代已去世,此后户主变更为奶奶,但土地证名字没改。爷爷奶奶共有四个儿子。老大,老二,老四均在2006-2007动迁,老三在80年代顶替爷爷工作,所以户口早就迁出,并且不在房子中居住。2010年,老屋动迁,老三突然成为安置对象,奶奶也是。动迁协议被分成两张,一张安置对象是奶奶,另一张是老三和奶奶。奶奶单独那张写着57平方,下面签字是奶奶。老三那张写着140平方,下面签字是老三代奶奶,奶奶在下面按了个手印。一共197个平方。现在老三给奶奶拿了一套50个平方房子后,扬言剩余将近150个平方都是属于他的,同时还有对应的过度费,动迁组也说,是老三的。请问从专业角度看,究竟权益人是谁,奶奶现在想追讨,但是动迁组说,已经是老三代奶奶,所以奶奶是已经放弃权益   备注除了一套50平现房,其余平方还未兑现,还是期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aofen……(上海)
提问时间:2016-01-13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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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海律师 VIP2016-01-13 21:44 孟海律师 VIP2016-01-13 21:44
1、按问题所述,这老房子涉及继承问题,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对动迁补偿所得进行继承分割。
 
 2、代签字并不代表是赠与及放弃,老人可以对属于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析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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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三代奶奶并不代表奶奶放弃权益。动迁组说法不合理,代可以表示代签名,并不意味放弃自己的权益		         追问:动迁组说,签约时奶奶写过一张类似赠与的协议,而且是奶奶同意让老三成为安置对象。我们一直追问,安置对象如何确定,动迁组就说,只要户主同意,都可以成为安置对象。             回答:没有这样的规定             追问:签订协议时,动迁组只通知奶奶和老三,其余几个儿子没有到场,是否有违规,私房土地证爷爷的,其余几个儿子是也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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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奶奶可以要求属于她的份额,代为签字不代表放弃权利。		         追问:动迁组说老三代奶奶这个签字,就是奶奶放弃自己的部分动迁利益赠与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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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爷爷奶奶的房屋,你爷爷去死后,其他子女都有继承权。
 
 2、其他子女和你奶奶可起诉老三要求返还拆迁安置房屋。
 
 3、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追问:农村私房,是否能享受继承?其余几个都享受过动迁安置,老三顶替之后单位给了承租房,目前已卖掉。今年拿过度费,动迁组说,就是老三拿,奶奶已经没有任何份额!因为在签约时,老三代奶奶的那个签字,就是奶奶放弃了权益,赠与老三了             回答:农村私房可适用继承法规定,子女也有继承权。动迁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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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三代奶奶,不代表奶奶已经放弃权益;
 奶奶可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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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理的。起码你爷爷去世后,其份额作为遗产,子女有继承权。
 建议与律师面谈。早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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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看协议具体内容,如果是奶奶按手印将197平方归老三所有了,很难推翻。如果协议上只是奶奶和老三共有这197平方,那还能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