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房屋修建意外死亡
房屋修建意外死亡 师你好:我是商洛市洛南县的我们给孩子买了一个地基,7月20和承包人签订了房屋修建合同,里面的人身安全和机械事故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可在8月中旬承包人雇佣的其亲戚现年57岁因天气下雨承包人还让干活,造成其亲戚从楼上摔下抢救无效死亡,其亲戚父母已去世,其老伴52岁,有4个女儿,3个女儿都结婚成家,最小的现年19岁,当天抢救时承包人借我们工程预付款1万元,现在承包人让我们也出钱,我们该怎么办?对方无资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房主作为定作人,对于选任无资质的包工头建造房屋是否有选任过失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颁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根据该条规定,要求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范围仅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而非全部建筑活动。而且在二00四年七月二日发布的建设部第127号令明确废止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1996年7月17日颁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说明在村镇从事建筑工作不再需要资格证书即资质。所以房主选任无资质的施工队和个体工匠承建农村低层住宅也就没有选任过失。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中得到了印证。在该通知第四条中规定:“各地要积极引导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该条中的“优先承接”里面的“优先”指的是有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体工匠相对于无资质的处于优先的位置,而并不禁止无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体工匠对农村低层住宅的施工。故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根据农村极少有具备资质的个体工匠的现状,要求房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也是不现实的,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因此,农民选任无资质的包工头或施工队建造个人房屋,完全合理合法,并不存在选任上的过失。
房主建造房屋对定作也不具有过失,同时房主也没有指示上的过失,那么,房主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包工头作为雇主应当对自己雇佣的工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房主和包工头建立承揽合同关系后,由包工头自己雇佣一定数量的工人进行劳动,并按劳动的熟练程度,技术的高低程度支付工人工资,其与自己雇佣的工人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包工头作为雇主应当对自己雇佣的工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在农村房屋建造过程中,房主和包工头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包工头与其雇工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房主在选任、定作、指示方面均没有过失,应由包工头作为雇主对自己雇佣的工人在建造房屋过程中造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yh333……(陕西)
提问时间:2009-09-04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