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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协议到期,解除我们的劳务合同。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协议到期,解除我们的劳务合同。 用工单位2016.1.1日和劳务派遣公司协议到期,不再继续和合作了。 但我们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是还没到期的。
    用工单位让我们解除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再和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续合同,或者离职。 现在我们选择离职,但是在经济补偿的问题上协商不一致,用工单位要我们先办好离厂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后再谈。今天我们都办好手续了,劳务派遣公司说确定是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务派遣公司只是负责把钱发给我们,让我们找用工单位谈,用工单位给的经济补偿条件我们不同意,用工单位最后说我就只给工作一年补一个月,额外给1个月通知金(这是我们强烈要求用工单位才同意的,没提前30天通知我们,但是用工单位说这额外的一个月,按广州最低收入标准给,你们也没干活)。
    用工单位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我们申请劳动仲裁的胜算大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zb199……(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6-01-0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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