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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法第162条

有关刑法第162条 我是一名会计,在03年至05年期间在XX企业做兼职会计,
该企业在05年息业,在通过国税.地税清算后就把所有的会计凭证.帐册全部交给该企业的法人,未写移交清单.就在最近突然接到公安局经检大队通知要我带该企业所有会计凭证.帐册到公安局经检大队,不然依据有关刑法第162条执行,我觉得太冤枉了,请问我到底那里违法了,我该怎办?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YN123……(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8-1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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