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是否有关婚姻案件出了个指导意见或者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 我的补充: 2011-08-17 10:14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购买方一人名下的,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另一方实际参与还贷部分及还贷针对的增值部分,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归属,要属于双方的是共同财产,一方的按个人财产处理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
除非有约定。
按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处理。
婚前个人购房写在出资个人名下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为夫妻共有。
参考婚姻法解释三
可以协商确定。
您好
1 房屋是以产权登记为准,该房屋是婚前购买,登记在谁名下,属于谁的婚前个人财产;
2 婚后还贷以及增值部分,对方可以要求产权方补偿;
3 详情来电咨询。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
这种情况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前共同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你可以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