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在2001年我卖了自己修建的住宅房东面的两个门市和一楼一底,当时合同只约定了由卖方提供办理
房地一体原则是法律规定的交易原则,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改变。所以对方已经购买了你的房产,且合同约定办理房产的变更手续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那么你不能将地与房分割进行变更并要求买方承担变更费用。
根据你提供的案件情况来看,你以这个理由宣告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目的不能实现。
房产证地和使用分割费用,合同已经约定由卖方承担,这个两笔费用由卖方支付。不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你已经交付了房屋,买方已经取得了所有权。
补充协议约定不明,如果卖方已经承担了土地分割费用,不可以向买方索要土地分割费用了。如果房屋已经过户给买方,买方也支付了合理价款,家属不能追回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