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员工离职公司起诉员工在职期间损失赔偿
员工离职公司起诉员工在职期间损失赔偿 我在一家运动品牌代理公司工作,职务是导购,在2010年的10月份,我在滨江道的麦购商场,犹豫客流量很大,店内人员不足结果发生服装被盗,之后报警了,和平公安金街派出所出警,后来立案,一直在侦破期间,在2011年2月12日 由于个人原因我提出辞职,当时公司并未有任何反对拒绝的意思,但之后我2011年1月和2月份的工资迟迟没有发给我,之后我找到公司,但公司的理由就是在2010年商场被盗的服装损失金额(零售价11340元,进货价一般都在3-4折)巨大,要求扣除我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是我认可,我觉得商场被盗属于刑事案件,不应由我个人承担,后来经过2个月的交涉,公司终于把2010年1月份的工资补发给我,但是坚决不同意补发我的2月份工资,然后我就找到了和平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期间公司的代理人仍然以商场被盗案件和我入职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中一项《员工手册》为由不同意补发我的2012年2月份的工资,当时劳动仲裁结果是公司一次性支付840元,并驳回双方的其他申诉请求。
鉴于以上情况,现公司上诉至和平区法院申诉要求我支付未履行的岗位职责所造成的损失11340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11911……(天津-和平区)
提问时间:2011-08-16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