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企业欠债,法院查封非法人,非股东的业务负责人唯一的家庭共有房产!
企业欠债,法院查封非法人,非股东的业务负责人唯一的家庭共有房产! 被告原是天津市启平工贸有限公司的员工,现是下岗工人。关于晋州市毛家寨村村民严**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违法立案,以崔**为首的合议庭违法办案,以张**为首的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情况,事实如下:
一、晋州市法院立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河北区,依法律规定,晋州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
二、该案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天津市启平工贸有限公司和晋州市华兴纺织品商社之间的业务关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根本不是个人行为。民诉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而被告只是启平的一名职工,所以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均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
三、2009年8月27日,被告收到晋州市人民法院邮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通知”通知对查封我的房产于2009年9月9日进行拍卖,个人认为,晋州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是知法犯法,其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5号)第六条的规定。晋州市法院执行局张**曾调查过,所涉住房系被告一家四口人共同居住的唯一的房屋,是被告和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居住的房屋,晋州市法院执行局不顾法律规定,违法进行拍卖,又没给所抚养家属做妥善安排,违反最高院司法解释。
被告是一名下岗职工,本案中被告只是公司一名普通员工,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股东之一,为什么不具备主体原告资格的严**抓住被告不放,为什么晋州市人民法院不依法办案,为什么天津市启平公司向晋州市法院书面证明情况后,晋州市法院仍然一意孤行,为什么晋州市人民法院不顾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滥用职权。实在是不给人活路了。
以上就是关于这个案子纠纷,和个人财产查封的问题,请各位有良知,懂法的人士给予法律上的点评和帮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angda……(天津-河北区)
提问时间:2009-09-01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