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拆东补西”骗租是否构成诈骗?
“拆东补西”骗租是否构成诈骗? 犯罪嫌疑人王建林承包工程从大营租赁站租赁建筑钢管、钢模板等,后王建林与建筑方产生建筑纠纷,所租物品被建筑方扣押无力偿还大营租赁站,大营租赁站追要所租物品,王健林与大营租赁站合谋由大营租赁站提供给王健林2000元,并派车派人协同跟随,与2009年7月16日由王健林出面到我租赁站(湛河区)以承包某工程(虚构)为由骗取我租赁站建筑钢管、钢模板价值近6万元用于偿还大营租赁站,王健林先后与大营租赁站采取相同方法在湛河区、新华区骗取多家租赁站后逃匿。我月2009年8月份向湛河区公安分局报案,湛河区公安分局以不能取证当事人王健林为借口没有给我立案,但湛河分局在对大营租赁站调查过程中,大营租赁站承认骗租我的物质全在他们那儿,我本人也在大营租赁站发现了我的物质(有记号)。2010年9月王健林被新华公安分局从湖南、江西交界处抓回刑拘(新华区一租赁站报案),湛河分局向新华公安分局移交湛河区材料,新华公安分局提出湛河区案件由湛河分局立案查清再并案,湛河分局对我的案件拒不立案,经我多次上访,目前湛河分局以“王健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不明显”对我做出不予立案通知,请问王健林是否构成诈骗?大营租赁站相关人员是否协同诈骗?为什么同一类型案件新华分局做出立案而湛河分局不给与立案呢?湛河分局是否不作为?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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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iudx(河南-平顶山)
提问时间:2011-08-15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