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劳动法,社保问题
关于劳动法,社保问题 我亲戚她2000年为政府环卫扫地,一扫就9年多了,一直到了2006年才说可以签定合同,也只是那时才开始帮她买社保。
1.想问一下劳动法28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这对2000年-2006年的生效吗?那时政府没给合同她们签是不是已经是违法行为呢?
2.今天早上她接到电话说叫她明天不用上班了,说因为她到了退休年龄了。劳动法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是不是政府又违法呢?
3.她是6月到了退休年龄,结果6月就断了她社保而没告诉她本人,是不是政府很不负责任呢?到了8月31日才说我帮你退了这个月的保,那是不是简直就是放屁之说呢?
4.最重要的是,怎样可以补回2000-2006年的社保,没工资单,没合同,但有存折。那是不是可以追回那几年的社保呢?其实我们要求不高,只要政府愿意出证明说她2000-2006年有为单位工作,那些社保费我们愿意一次性自己补交,难道不可以吗?
5.这样的事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re12……(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09-08-31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