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 99年我们同公园领导磋商,在公园新规划的游乐场投资游乐设施,并且对投资的项目、场地的租赁费用均有约定,并要求同公园签订书面合同,而公园领导说明公园改造是一个整体工程,等新游乐场建成开业后你们这批新业主同老业主一起签订合同(老游乐场的业主在新游乐场也进行场地划分,并且公园已在新游乐场进行了主道路、部分土建、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由于新游乐场至今为建成开业,我们新入住的业主中的14家从2002年至2004年有10家歇业,等待建成签约开业。其余是也是一般惨淡经营。期间收取的费用是场地管理费而不是合同的场地租赁费用。期间我们多人多次要求与公园签订合同,都因游乐场未建成而开业未果。
08年政府启动改造工程把原来规划建设的新游乐场改做它用。因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向法院诉我等未不定期合同要求我们无条件拆除,公司的上级领导现在才说明99年政府下达指示公园不准再签订合同。在我们双方当初磋商及后来多次要求同公园签订合同时均未告知我等。并由此而造成我等前期游乐设备投资损失。
我们以缔约过失责任对公园提起了反诉。请各位专家学者大侠指点一下,该情况是否算得缔约过失。 请详细指点一下都需要注意些什么。现在他们已经把我们告上了法庭,我们也反诉开完了庭,现在不知道法院能给个什么样的结果,你说我们有多大的几率能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威海(山东-威海)
提问时间:2009-08-31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