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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人员被安置到新单位,该怎么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在编人员被安置到新单位,该怎么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镇公办幼儿园由原镇公办小学分立而成,2002年镇幼儿园欲转制,镇政府安置所有在编人员至镇公办小学任教,开始劳动之日为2002年8月。后镇幼儿园转制未成,一年后大部分受安置人员回镇公办幼儿园工作,其中两名因镇公办小学需要继续留任一年(该年中,公办小学与公办初级中学合并成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2003学年中,两名留任教师按校长书记要求分别具备了相应学段或以上的教师资格、补写了调动申请,调动申请为手写稿2004年4月交。
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间,两名教师任教在公办小学(后合并成公办学校),工资是以公办幼儿园之主管部门支付的。2004年7月始,两名教师的工资由公办学校之主管部门支付。以上幼儿园主管部门和公办学校主管部门属同一行政部门---教育局。当时两名教师没发现工资数目明显异样。
问现所在公办学校该如何计算这两名教师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自参加工作起、2002年、2004年?
若现公办学校以2002年或2004年起重新计算这两在编人员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两教师可否以此追偿原公办幼儿园的赔偿金?若可以,按当年工资还是现年工资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dcjlg(上海)
提问时间:2011-08-13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