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
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 双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约都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在合同期内,单位当天通知当天解除合同。既不给任何书面通知,也没有给出任何经济补偿。现一审法院已认定违法辞退成立。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主张的代通知金法院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请问哪位律师能给与解答:1、上诉状该怎么提这个问题?2、平时延时加班,有证人出庭作证,有同事的证词,有考勤卡打卡记录,一审判“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请问,是否合法?3、根据合同法第85条、87条主张的违法解聘的赔偿金、拖欠工资奖金加班费的赔偿金法院说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卢比(江苏)
提问时间:2011-08-13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