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伤害纠咨询
您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责任人应当赔偿以下内容:医疗费、护理费(如有)、交通费(如有)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方向您主张务工费于法无据,因为误工费仅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这位孩子的爷爷不属于受害人,因此他无权主张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伤残或死亡),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此,对方主张1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最后,牙齿矫正费用以及烤瓷牙的费用并非法定赔偿项目,贵方并无义务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进一步问题欢迎随时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