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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

请问我公证复查申请的理由成立吗?

请问我公证复查申请的理由成立吗? 1、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人说明:我二姐精神有点问题,目前仅数百元工资。本人工资也很低。
2、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本人说明,此项公证当时并未找“利害关系人核实”。我想根据一些事实和证据,说明此项公证遗嘱是在父亲意思表达不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类似于家父已被原告方所“架空”,家父的思维已被原告所“绑架”,其遗嘱公证仅属一时之举。因为父亲在去世前几年,子女的上门探望权包括最起码的电话、信件沟通权,已被原告剥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17……(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1-08-07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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