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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晚婚晚育的产假问题

关于晚婚晚育的产假问题 本人29岁结婚,现31岁生一小孩,尚在产假的假期内,集团(外资企业)给予员工的产假期只有90天,无晚育假期,这样根本无达到《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三十八条规定能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这样我不知道以哪种规定(以集团的还是以省的规定)维护申请自己的利益。请指教-----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lb889……(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09-08-26 18:0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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