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剩余的赔款法院不执行!
剩余的赔款法院不执行! 一、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34元、后续医疗费2000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203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34634元。
二、 诉讼费750元,三被告应负担450元,其余300元由原告负担。
三、 上述款项限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判决,到现在法院才执行了16139.26元,剩余18944.74元被告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却转给执行局,我们原告该怎么办,原法庭庭长也没交待我们后续事情,也没书面通知,搞的我们原告一头雾水,我们该咋办????而原庭长说,我们申请的强执一生有效,是不是真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924769(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1-08-06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