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协议条款
不完全合法
1)如乙方在合同期未满而离职,乙方不得到同类产品和同类经营行业打工、任职,也不得从事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和同类业务。
该条款属于竞业禁止条款,应当适用于公司高层或者是核心技术人员或销售人员。同时要求员工遵守竞业禁止条款的话,公司应当支付补偿,相当于原来工资的1/2-1/3,时间是2年。
2)在合同期内乙方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2万元。
不合理也不合法,该条款有悖于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