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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保险单分割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保险单分割法律问题 所谓“返还型”保险,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限后,保险公司有义务返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其实质是普通的风险保险与储蓄合二为一的产物。投保人交纳的保费相对较高,其中含储蓄部分,保单有现金价值,投保人退保时,退保金按照现金价值领取。涉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保险财产,主要是上述保险的保险收益和保险现金价值,前者出现在保险合同约定期日或约定事项成就时,后者出现在投保人提前退保时。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离婚时,如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投保人决定解除合同,则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投保人不解除合同,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时,则保险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时,则此收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受益人是夫妻以外第三人时,此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除非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否则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者保险利益不应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ilong……(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08-0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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