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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法院作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通知书后又作出不执行的裁定书,怎么办?

法院作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通知书后又作出不执行的裁定书,怎么办?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4340元工资时,被执行单位不愿遵照执行就找望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陈毅、廖凯)随便写份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说明。(劳动仲裁属一裁终审,是有法律程序的)。被执行单位以说明申请执行异议,法院作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通知书。(执行异议不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应恢复执行),但后来又作出不执行的裁定书。通知书上写得很清楚:执行依据不属于法院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但后来作出的不执行的裁定书又是对执行依据审查作出的。明知故犯。找过望城法院执行庭长李为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长郭天剑,他们仍旧拿执行依据(案件的内容)狡辩。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中国百姓心声(湖南-湘潭)
提问时间:2015-12-1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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