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问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交警的处罚依法有据。
另,对于执法人员的处罚,有当场申辩权,要求他出示证件、解释,如交款后仍不服,可向其部门申请复议。
交警适用法律错误。
可以提出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的规定,是合法的。
不服处罚的,有权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