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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从事景观设计多年,与2009年6月26日与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院挂靠的丘东红签订第一份个人合作协议,后因我的任务加重啊,我找她协商,她不予理睬,最后才同意

2009年7月15日晚上给予答复,并在第一份协议上签字。2009年7月15日晚我没有收到她答复,16日上午也没有,就没去。经她多次求情,我看在老乡份上,并同情她,与17日过去

,并当晚订立第二份协议。
    协议规定:
    1、我(甲方)全权负责技术标部分的设计工作;
    2、她(乙方)全权负责商务标、资质部分,以及业务关系处理、前期成本垫支、办公场地、协助支持甲方工作、人员调配管理等技术标以外的所有管理工作;
    甲乙双方当对自己职责负起责任,若有消极怠工,使项目不能按原计划进度设计,保质保量完成竞标任务的,甲乙双方当支付按盈利分配比例的成本开支。
    3、按照甲乙双方商议盈利部分按15:29的比例来分配。支付时间按项目进账时间为准,不得人为延迟。
    她背着我更改方案概念,然后告诉我专家对两个概念都感兴趣,误导我,结果她加的概念专家不认可。然后她负责的商务标得了零分。
    最新中标信息公布,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院得了第五名,有五万元的劳务补偿费。双方起争执,我向她索要劳动报酬,她坚持要我给她补偿,拒绝支付,双方多次短信

、电话、网络QQ协商无果。
    她的回复:
    “院里扣20%左右到我这也只有4万左右。现在支出的有1、机票费我6你3方2一共一万多;2、效果图七千多及出图、宾馆餐饮娱乐四千左右,这个一共也是1万多(王工替我们

付的费用因为项目没成功所以我们自己支付);(以上都有发票差不多2.5万左右)3、其他人员费用,刘工5200,小惠小李小邱6000左右,这一共也是一万多;4、办公场地等日常

开销费用(我一年这边的办公场地及日常开销十万左右,这次项目期间人员更多开销更大,你自己算算要多少);5、您以外的帮你做设计的人员费用蒋工、方总、我,您看您给多

少。”
    “因为您的问题,为了项目能完成,我不得不请外援帮你做,光请刘工3天支付5200,还有方总和蒋工需要支付。到时候您把钱准备好,因为其中有部分需要您支付。我不能老

替你出钱”
    我的答复:
    第一,院里扣除比例稍微高报;
    第二,效果图7000多明显高报2000多;
    第三,刘工是后来帮忙排版2天,按照加班工资也就1000,考虑交情顶多给2000,给5200明显不合行情,多报4000左右;
    第四,小惠工资才1000多,她从头做到尾。小李在校生,过来实习,干了不到2周,可能都没有工资,或者不会高于500。小邱他弟弟,最后过来,干了一周左右,打打杂。
    第五,她的办公场地一年20000,她自己说过的,别人给他平摊一半;小惠的座位费一年6000,在这个项目上干了一个月左右;小邱后来去的,可能座位费一年6000,在这个项

目上干了一周左右。她谎称的10多万,把别的很多家都包括进去啊。
    第六,开始签订第一份协议时,她找的蒋工,我和她,因为蒋工不行,她也差点,结果胆子都落到我身上啊,我才找的她重新签订协议。方总过来4-5次,出差1次,看看方案

,提提思路,他提的策划概念直接被否定,加的方案概念投标时被专家否定。方总没有起到大的作用,顶多给个最低的出场费。
    我对她成本的考虑如下:1、院里扣9000;2、效果图5000;3、出图、宾馆餐饮娱乐等4000;4、人员费用:刘工1200;小惠2000;小李200;小邱600,共计4000;5、办公场地

、空调等1个月共计3500;6、方总5000,蒋工500;
    她的成本共计:31000;
    我垫付的成本:加班打车费420左右;宾馆2天我垫付的340元左右;答应我回来的飞机1040元左右;加班吃饭200元左右,共计2000;
    成本合计33000。按照协议,剩余的17000利润,我应得约5800元;合计为7800元。
    考虑到后期她的运作,我向她追讨6500底限的劳务报酬及费用支出。
    
    我的疑问:
    1、她说因为我的原因,应该我垫付成本,是否有依据。协议中的“甲乙双方当对自己职责负起责任,若有消极怠工,使项目不能按原计划进度设计,保质保量完成竞标任务的,甲乙双方当支付按盈利分配比例的成本开支” 我是否有违反。当时计划都是她单方面订立的,怎么努力也完不成当天工作,不过最后成果投标前完成。
    2、她的回复和我的回复,如何宣判。
    3、法院起诉,我是否能胜诉。
    4、我胜诉后,她拒绝执行,我怎么讨回我该得的那份。(附:她没有车,房,不是当地人,挂靠公司,我不知道她银行账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寄情003(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09-08-24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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