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关于一个抚养费的问题请教
关于一个抚养费的问题请教 父母离婚时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当时条件不好,没有要求支付抚养费,现孩子已满18周岁,想要上大学,费用现无法负担,起诉其母要求要抚养费。现在母亲生活条件很好,有支付能力。应否支付?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依据不同的法条我看到有不同的两个答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tj(吉林-吉林)
提问时间:2009-08-24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