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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持刀行凶致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

持刀行凶致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 2008年7月31日晚10点我朋友因口角之争与人打架,双方均未受伤,后因对方不服气,找来几人并持刀具,将我朋友砍伤,10几刀砍在致命处。12点左右送近最近的医院,因失血过多,于次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此案证据确着,所有涉案人员已经逮捕,一直拖到2009年7月22日才开庭,但至今仍未做出判决。法庭通过律师还告诉我朋友的家人希望他们撤消民事诉讼,说2009年2月新出台的规定,致人死亡不与经济赔偿,民事诉讼会影响刑事判决,请问这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筱小(江苏-徐州)
提问时间:2009-08-23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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