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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破产养老金问题

破产养老金问题 1、我是国营企业职工,领导在企业破产时,给他关系好的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多,而给普通职工缴纳的却很少,比如一个职工比另一个职工提前10年进厂,但是后进厂的职工缴纳的养老金比前进厂的职工,同一年比较高出近1-2倍,请问这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有法律支持要求将普通职工按国家标准补缴少缴部分。<BR>2、单位在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时,加了一个其他解除合同条款,上面写着“仍需待岗欠缴全额养老金三月者”将解除合同,5年后在破产处理时,给这些职工是按合同中的“单位破产”条例给解除合同。由于单位一直欠缴社保局养老保险费,在破产时给予补缴,但是在发放安置费时,却将职工补缴的养老金全都在安置费中扣了(不是扣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而是将包括企业缴纳的全部扣除了),说是合同中有说明待岗需缴纳全额养老金,请问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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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joyboo……(湖北-随州)
提问时间:2009-08-2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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