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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合同只载有底薪,把职效定义为酌情权奖,在员工离职时不发放酌情权奖金,属于违法吗?

合同只载有底薪,把职效定义为酌情权奖,在员工离职时不发放酌情权奖金,属于违法吗? 本人从事美容行业,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工作收入是底薪+业绩提成+手工钱+全勤奖,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只在劳动报酬的部分载有工资的数目,而这个工资数目就是人事跟我们说的底薪,并于每月7号以前发放。而业绩提成+手工钱+全勤奖则没明确载在合同中,人事跟我们说这部分就是酌情奖金,于下下月15号左右发放。但是在劳动合同中是这样提及这个酌情奖金的:甲方可以根据经营业绩、员工出勤情况及工作表现,向员工每月发放除工资薪金以外的奖金。任何关于上述酌情权奖金,甲方有绝对权力按情况而作修改或决定是否发放酌情权奖金。酌情权奖金之概念是希望达到每月之目标,而此乃该间分店所有员工共同努力之陈果。为表示员工对该月之辛勤贡献,员工将获发酌情权奖金。但若员工本身之工作需要由其它员工代替,该员工不能享有该月份之酌情权奖金。酌情权奖金是以鼓励员工达到目标,故此员工可以获得之酌情权奖金为浮动性质。员工需特别注意酌情权奖金并不构成薪金之一部分。酌情权奖金是在下一个月发放(举例:一月份之酌情权奖赏将于三月份发放);发放之日期亦因不同分店而不同。
同时它还在合同第十一部分,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员工在以下情况将丧失获得酌情权奖金:(包括但不限于)1.员工未能达到个人每月之任务指针 2.员工在该月份曾有请假、迟到早退或旷工记录3.员工未有遵守公司守则 4、员工自动请辞,除离职月份外,员工更会丧失离职月份之对上一个月份的酌情权津贴。
每个月的工资单中都载有底薪及酌情权奖金发放的时间及发放金额,酌情权奖金是在下一个月发放,很有规律地出现在每月的工资但中,但是没有把职效的业绩提成、手工钱及全勤奖分类列出。虽然它在劳动合同中载有员工自动请辞,除离职月份外,员工更会丧失离职月份之对上一个月份的酌情权津贴。但是其实是我们辛勤的劳动所得,我们有员工及录音能证明所说的酌情权奖金是职效,那么我们离职月份及对上一个月份的酌情权奖金能通过仲裁要回吗?还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iona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7-30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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