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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合同中只载有底薪,把职效定义为酌情权奖,在员工离职时不发放酌情权奖金,属于违法吗?

合同中只载有底薪,把职效定义为酌情权奖,在员工离职时不发放酌情权奖金,属于违法吗? 本人从事美容行业,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工作收入是底薪+业绩提成+手工钱+全勤奖,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只在劳动报酬的部分载有工资的数目,而这个工资数目就是人事跟我们说的底薪,并于每月7号以前发放。而业绩提成+手工钱+全勤奖则没明确载在合同中,人事跟我们说这部分就是酌情奖金,于下下月15号左右发放。但是在劳动合同中是这样提及这个酌情奖金的:甲方可以根据经营业绩、员工出勤情况及工作表现,向员工每月发放除工资薪金以外的奖金。任何关于上述酌情权奖金,甲方有绝对权力按情况而作修改或决定是否发放酌情权奖金。酌情权奖金之概念是希望达到每月之目标,而此乃该间分店所有员工共同努力之陈果。为表示员工对该月之辛勤贡献,员工将获发酌情权奖金。但若员工本身之工作需要由其它员工代替,该员工不能享有该月份之酌情权奖金。酌情权奖金是以鼓励员工达到目标,故此员工可以获得之酌情权奖金为浮动性质。员工需特别注意酌情权奖金并不构成薪金之一部分。酌情权奖金是在下一个月发放(举例:一月份之酌情权奖赏将于三月份发放);发放之日期亦因不同分店而不同。
同时它还在合同第十一部分,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员工在以下情况将丧失获得酌情权奖金:(包括但不限于)1.员工未能达到个人每月之任务指针 2.员工在该月份曾有请假、迟到早退或旷工记录3.员工未有遵守公司守则 4、员工自动请辞,除离职月份外,员工更会丧失离职月份之对上一个月份的酌情权津贴。
每个月的工资单中都载有底薪及酌情权奖金发放的时间及发放金额,酌情权奖金是在下一个月发放,很有规律地出现在每月的工资但中,但是没有把职效的业绩提成、手工钱及全勤奖分类列出。虽然它在劳动合同中载有员工自动请辞,除离职月份外,员工更会丧失离职月份之对上一个月份的酌情权津贴。但是其实是我们辛勤的劳动所得,我们有员工及录音能证明所说的酌情权奖金是职效,那么我们离职月份及对上一个月份的酌情权奖金能通过仲裁要求方法不?还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iona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7-30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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