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是否应该另付房租
是否应该另付房租 租房合同在2010年8月26日签的 合同上的租赁期限是2010年8月29日开始到2011年8月28日止 交房日期原本说好是30号 后来房东说要到上海来看世博会 要在房子里住一天 31号再交房 于是我们也答应 现在到了租赁期满的日子 我们准备在31号搬出 房东要求我们27号搬出 多一天按照200元一天算(房租是6000一个月)是否应该多付这4天的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myisa……(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11-07-26 17:03